备受关注的2020年合浦“10.4”当街割喉案,于2021年3月31日在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曾某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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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庭审画面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0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合浦县某小区对面路边的一个凉茶店门前,遇到被害人叶某驾驶电动车搭载两名小孩在该处购买凉茶。随后,曾某绕到叶某后面,用随手携带的一把小刀将叶某的脖子割伤。作案后,曾某往小区逃跑,并在小区门口处将作案小刀丢弃。经法医鉴定,叶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双方并不认识,过往也没有发生过纠纷。
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曾某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曾某作案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现场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法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八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3、盲人。
4、又聋又哑的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是对那些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
所谓“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于精神障碍,致使其辨认能力减弱,控制能力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款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但应当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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