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我国法律服务向基层下沉的一个重点。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基层组织中承担着普法、调解等多重职能,是推进基层组织依法治理重要力量,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就积极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推动。
2024年3月22日,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招投标部副主任黄玉东律师作为南宁市新阳路社区的法律顾问,受邀参与新阳路警民联调中心组织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调解会并让纠纷得以顺利化解。调解结束后广西电视台就本案案发经过、当事人双方主要争议问题及调解结果向黄玉东律师进行了采访。
基本案情
受害人张某在新阳路某小区晨跑时,被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追赶,为避让狗的追赶行为,张某不小心跌入花圃骨折并住院治疗。为此张某要求狗主人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狗主人则认为自己的狗性格温和,不会主动攻击人,且并未与受害人发生实际接触,其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新阳路警民联调中心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及社区顾问律师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普法,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了握手言和,化解了社会矛盾。
案例点评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不仅进一步增强了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纠纷化解的成功率。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在于,律师作为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结合办案实践经验,就本案是否具备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利用当事人双方的邻里关系及友好解决纠纷的心理,并从诉讼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精力成本等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
以案释法
黄玉东律师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阐释。
问题一、狗的追逐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在本案中,狗未出现“扑倒、绊倒、撕咬”等常见动物致害情形,未与受害人发生实际接触,但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可明显看出,狗主人未对狗拴绳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约束,狗对受害人实施了追赶行为,狗的追赶行为引起了受害人采取避让措施从而摔倒引发涉案损失,狗的追赶行为与受害人的受伤及相应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二、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例的责任比例划分情况?
事发时间为早晨天未全亮,受害人在遭遇狗追赶后,基于狗自身具有的危险性,一般人只要在陌生且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狗危及自身安全时,本能地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此时受害人为及时躲避狗的追赶,往路边正常避让,未能注意到花圃进而踏空摔倒,是正常的行为。受害人在案发过程中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主动挑逗、追赶狗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本案侵权人即狗主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问题三、受害人在医保部门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从损失总额扣除?
通常受害人就医过程中部分医疗费得以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时报销,此时赔偿义务人是否还应赔偿已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赔偿权利人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虽然已经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妨碍其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获得赔偿。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观点二认为,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医保报销费用的部分,不能再次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否则受害人即不应获得双份赔偿。即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尚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黄玉东律师根据自身办理过的多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总结,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然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已在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赔偿义务人虽然不用直接赔偿给受害人,但也不会因此而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社会保险机构对受害人部分医疗费给予报销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向赔偿义务人追偿。此观点为司法裁判中的主流观点。
(本文为原创作品。撰稿:黄玉东;编辑:黄家巧;审核: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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