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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美丽南方”版权被判侵权!

来源:未知 | 发布时间:2023-08-01 17:29 | 次浏览

这个“美丽南方”版权被判侵权

案情简介

“美丽南方”是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金字招牌”。“美丽南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简称“西乡塘区政府”)重点推动的项目,是全国田园综合体示范样板和广西现代特色农业面向中国-东盟的展示窗口。2015年12月开始,西乡塘区政府将美丽南方景区逐步移交西乡塘区城市投资管理公司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盛都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2020年7月24日下午,美丽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南公司”)知识产权—版权资产“美丽南方”鸣锣上市庆典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行。这是继2020年7月4日知识产权-版权资产“美丽南方”挂牌新闻发布会后,仅时隔二十天,美南公司就完成了知识产权—版权资产“美丽南方”上市的筹备工作,包括人民网、广西广播电视台在内的众多媒体纷纷报道了上述新闻,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美南公司借此募集大量资金。上述舆情发生后,西乡塘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对策,召开2020年“美丽南方”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建设成果新闻发布会,由经营主体盛都公司提起维权诉讼。

法院判决与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美丽南方作品由西乡塘区政府主导设计,并委托专业设计师进行创作,涉案作品的性质为委托作品,西乡塘区政府将相关资产划拨给盛都公司后,盛都公司有权主张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美南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新闻发布会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并以作者的名义对涉案作品进行登记并在宣传中使用该登记证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认为,美丽南方景区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美丽南方”标识与盛都公司运营的“美丽南方”休闲农业示范区已形成较为稳定的联系,可以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产生了商业标识意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美南公司的行为具有攀附美丽南方景区的知名度及商誉的故意,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其行为侵害了南宁盛都公司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美南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盛都公司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美南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盛都公司涉案著作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一审判决美南公司应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是否正确。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由于涉案作品为委托创作的作品,设计师亦出具了《标识说明书》并在一审法院询问中认可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约定涉案作品权属归属于西乡塘区政府,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政府说明书以及后续使用公证文书等其它证据,认定著作权归属于西乡塘区政府,盛都公司从西乡塘区政府处继受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有权主张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的问题。美南公司虽与设计师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但设计师并非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美南公司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正确。

其次,关于美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盛都公司作为美丽南方休闲农业示范区的运营者,通过其经营和宣传,已使“美丽南方”及其标识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该休闲农业示范区建立了稳定联系。美南公司在明知上述事实的前提下,依旧在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上使用“美丽南方”相关图文并同时使用“美南公司依据广西南宁美丽南方-田园综合体建设成果以及企业市场效应”等误导性文字进行招商引资宣传,已超出了正常使用其企业简称的合理范围,属于将“美丽南方”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刻意制造与“美丽南方”景区的关联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与美丽南方景区形成整体性的混淆。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为美南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关于一审判决美南公司应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美南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且其涉案行为客观上已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300000 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亦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美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丽南方,五彩忠良”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声明。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但美南公司未履行判决,据称正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评议

本案对广西景区乃至全国的景区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典型意义,体现在:一是美南公司2020年7月进行两次大规模上市发布会/庆典,广西广播电视台、人民网、中国新闻网等众多媒体转播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二是“美丽南方”是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字招牌,在广西乃至全国有一定知名度,但对标识设计没有书面协议,对标识的著作权、商标注册申请等知识产权权属没有约定,更缺乏从版权、商标、企业字号等知识产权综合预警分析,因而引发权属纠纷,本案对类似景区知识产权保护有借鉴意义;三是美南公司以案涉版权上市吸取大量公众投资,涉嫌非法融资,但证券管理部门对此没有进行定性和处理,香港“版权-知识产权上市”是否违法存在争议,类似版权香港上市内地融资事件可能会继续发生。

本案代理律师覃远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