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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巧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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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纵有现金收据也免承担

来源: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8-09 09:37 | 次浏览

民间借贷纠纷是当今社会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其中不乏因高利贷利滚利所产生的争议。因利滚利所计算得出借贷关系实际上并不存在也是法律不支持的,故如果应诉得当,债务人完全可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比如本文中介绍的马某及广西南宁鹰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鹰塑公司),尽管对方持有书面借款合同及现金收据,但因应诉得当,还是免去了一笔200多万元不合理的债务。

马某在南宁市从事给排水管材生产,为解决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他于2014年7月向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期虽然只有10天,月利却高达5%(折合年利60%,相当于正常银行贷款利率10倍),马某其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鹰塑公司作为担保人。由于借期短而利息高,马某的还款压力极大,在不能按时支付本息给该投资公司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就以不断与马某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延续借贷关系。从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3月17日,短短的8个月时间里,双方竟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在马某已经向投资公司支付本息将近400多万元的前提下,仍然还欠139多万元未付。2015年6月22日, 由投资公司股东之一廖某以个人名义,与马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把马某前述未付的高额利息1399500元作为借款本金,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期3个月,约定马某逾期不偿还的,除承担30%的违约金之外,还要支付廖某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仍然由鹰塑公司担保。马某签订合同后写了一张现金收据给廖某,注明收到廖某现金1399500元。

借期届满后,因马某无力支付所谓的该高额借款,廖某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马某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合计198万多元及承担律师费6万9千元,并要求鹰塑公司负连带责任。鹰塑公司收到诉讼应诉通知后,感到不合理,求助于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黄家巧律师作为鹰塑公司代理人出庭应诉。黄律师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故鹰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取决于马某与廖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根据马某关于借款合同实际是未能偿清的高利贷利滚利计算得出数据而不是真实发生借贷的陈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鹰塑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廖某为了证明他有出借139万多元给马某的经济实力,向法庭提供了他有500多平方城中村房屋可用于出租的权属材料,还有他按揭购买一套总价98万多元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称这些现金是他存放在家里的加上向另外两个朋友借来120万元,交款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恰恰是这些陈述,暴露出了涉案借贷关系不真实的一面,黄家巧律师据此质疑:1、廖某自己购买一套98万多元的商品房都需要贷款,又怎么有139万多元的空闲资金借给马某?2根据社会交易习惯,借贷一般以整千整万的数额进行。而廖某何以出借给马某1399500元这么一个别扭的借款数额?3、当今银行转账极为方便快捷,廖某为什么选择大额现金交付如此有悖于常理、既不安全也比较麻烦的支付方式?

对于黄律师的以上质疑,因廖某没有出庭,其代理人解释要么含糊不清,要么表示不知情尤其是交易具体地点、交付时间等等细节。2016年8月1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廖某主张的借款过程存在诸多疑点,且在马某与投资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尚未结清的前提下,作为该公司股东的廖某却向马某出借款项不合常理,故本案借款实际给付依据不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两个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大量现金照片作为新证据称就是当时给付马某的现金,资金来源是其出租房屋收入。廖某申请作证的两证人陈述,他们也是投资公司的股东,当天是与廖某刻意约好到场一起与马某进行交易的,见证了廖某交付139万多元现金给马某的过程。但是两证人的证词,与廖某在一审庭审的陈述绝然相反,其代理人在一审庭审称交易当时只有他和马某在场。黄律师指出,既然廖某与证人是“刻意”“约好一起”与马某交易的,怎么会在一审时候不记得当时有两个证人在场呢?还有,既然廖某能想到拍摄现金作为证据,为什么不把马某收取现金时一起拍摄?这只能说明,证词和所谓的交付现金照片是虚假的。

黄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得到了法院支持。2018年8月1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廖某的一审代理人与其在二审关于出借过程的主要细节陈述相互矛盾,故不予认可其现金交付的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得以免除了一笔不合理的债务,鹰塑公司也就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忠告,虚假的借贷交易毕竟不真实存在,哪怕受害方违心被迫写下借款合同、收据之类的书面材料,但在具体细节上肯定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疑点经不起推敲,故若上当受骗时候不要慌,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对此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