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吴藤 律师
笔者办理宾XX等人诉XX中心卫生院、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情基本经过是:2015年4月26日,宾XX的妻子韦XX到乡镇XX中心卫生院做产检,医生检查后要求产妇韦XX马上住院准备生产,产妇韦XX当天在XX中心卫生院住院,产妇韦XX的子宫口一直到2015年4月27日早上都没有扩张变化,2015年4月27日早上八点医生检查后使用缩宫素催产,产妇韦XX顺产一男孩后出血,XX中心卫生院没有血源无法输血抢救,2015年4月27日10时45分产妇韦XX病危要求转院,XX中心卫生院当天11时40分呼叫上级医院转院,XX县人民医院当天12时40将产妇韦XX接走,救护车没有带血源,当天13时13分到XX县人民医院后进行抢救,产妇韦XX因抢救无效死亡;产妇韦XX死亡原因经鉴定是:患者符合产后大出血死亡;宾XX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医疗过错鉴定,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XX中心卫生院诊治行为过错属“次要因素”,XX县人民医院诊治行为过错属“轻微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后,宾XX等人、XX中心卫生院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后发回重审。为此,笔者拟对本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一些问题提出探讨。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应规范引入专家意见。
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是临床专业专家,在鉴定时咨询了妇产科专家的意见,但没有介绍妇产科专家的资格,也没有将妇产科专家的意见出具给双方质证,然后对本案作出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33条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为补充鉴定人的专业知识不足,笔者建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应规范引入专家意见:﹙1﹚咨询什么专业专家应征询申请双方的意见;本案对出血、抢救、药物使用均存在争议,应咨询妇产科、心血管科、急救科、药物科专家意见。﹙2﹚被咨询专家应属于法院列入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或备案的专家库人员。﹙3﹚被咨询专家的资格证书应出示并附档案。﹙4﹚咨询专家的意见应出示并经申请双方质证。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撰写应格式规范化。
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XX中心卫生院“医院的技术级别低,地理位置相对偏僻,适度下调责任等级”,对此鉴定人不能说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无法让人信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第3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总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为此,笔者建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撰写应格式规范化,格式内容可以包含:﹙1﹚患方的意见和材料;﹙2﹚医院方的意见和材料;﹙3﹚鉴定人认定的事实和材料;﹙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本规范、治疗指南,表明医方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有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其程度;﹙5﹚鉴定结论。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出庭应常态化。
一审法院开庭时,申请人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因参加工作会议和课堂为由没有到庭,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第3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因此,笔者建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出庭应常态化,鉴定人不按规定出庭作证,法院应当对鉴定人给以处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鉴定人加以约束管理。
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应先由医院垫付。
本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人患方垫付鉴定费1万元、交通费5千元,对申请人患方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44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发生医疗纠纷的患方不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经过医疗一般经济压力较大,很多都无力再提起鉴定,高额的鉴定费用无疑在经济方面限制了一部分患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反倒损害了法律救济公平获得的原则,
为此,笔者建议由法院直接指定医院垫付鉴定费用,在判决时确定鉴定费用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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